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如何走向资本市场

发布时间:2022-08-15   来源: 金杜研究院   作者:陈倩思 等

跨境电商的基本概念

1.什么是跨境电商?

2019年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首次明确界定了“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前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后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理解,“跨境电商”即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商企业即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电子商务法》同时实施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进一步界定了跨境电商活动中承担境内法律责任的参与主体,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及境内(外)消费者。以一次跨境电商出口销售活动为例,各主体的参与情况如下:


根据194号文,跨境电商活动中相关境内主体的具体含义如下:


2.跨境电商的业务模式

以跨境电商出口销售活动为例,根据交易步骤和货物、资金的流转方向,其业务模式大致如下图所示:


实践中,根据跨境电商货物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将其业务模式划分为直邮模式、海外仓模式和第三方平台物流仓模式;根据跨境电商销售方式的不同,可将其业务模式划分为独立站销售模式和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模式。

中国跨境电商企业的资本市场之路

1.中国跨境电商企业的类型

194号文首次从法规层面对跨境电商活动中各主体的概念做出了界定。实践中,基于其核心业务类型,跨境电商企业通常分为跨境电商卖家、跨境电商平台及相关服务提供者:

·跨境电商卖家,即194号文界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跨境电商活动中货物的出售者。
·跨境电商平台,即194号文界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跨境电商卖家提供商品展示、销售的第三方网络平台。
·相关服务提供商,包括194号文界定的支付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如物流服务商、跨境收款平台、仓储服务商等。

进一步地,根据销售活动的商品流向、销售平台及客户类别,跨境电商卖家可进一步作划分:

商品流向:跨境进电商&跨境出口电商

·跨境进口电商主要为境内消费者提供进口商品服务,如天猫国际、洋码头等均为知名跨境进口电商;
·跨境出口电商,主要向境外消费者销售境内生产、采购的商品,系目前活跃在资本市场的跨境电商主力军。

销售平台:第三方平台销售&自营平台销售

·第三方平台销售,跨境电商卖家通过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上开立店铺进行销售,是目前跨境电商卖家的主流销售模式;
·自营平台销售,又称为独立站销售,即建立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之外的独立网站,并通过这个网站推进自己的跨境电商业务,相较而言前期成本更高、引流难度较大。

客户类别:B2B销售&B2C销售

·B2B销售,指主要面对企业批发销售商品的跨境电商商业模式;
·B2C销售,指直接面对个人消费者零售商品的跨境电商商业模式。

实践中,跨境电商企业的身份并非单一的,一家企业可能同时涉及多种业务类型、业务模式,如跨境电商卖家同时搭建网站为其他卖家提供商品销售平台,则其同时兼具跨境电商卖家和跨境电商平台的身份;部分跨境电商企业亦可能同时从事商品进出口服务,为境内外消费者提供商品销售服务。

2.中国跨境电商企业的资本运作之路

中国跨境电商的高速发展以及对资金的需求,使得大量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在资本市场的道路上愈加活跃,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尝试大致经历过以下几个阶段:


2013年中旬,某跨境电商平台登录纽交所上市,被业界称为跨境电商第一股。2014年,某行业龙头跨境出口零售电商于A股借壳上市,为跨境电商企业资本运作带来了新方向。2015-2018年,跨境电商行业备受资本市场青睐,众多跨境电商企业选择于新三板挂牌,或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方式被A股上市公司收购,形成一波“上市潮”,且以境内上市为主流选择。

此后一段时间内,跨境电商企业“上市潮”有所消退,直至2020年,某知名消费电子产品跨境电商登录深交所上市,成为跨境电商企业境内IPO上市第一股,再次将该行业拉入资本视野。2020-2021年,多家跨境电商企业递交上市申报材料或启动上市计划,寻求境内外上市。较之以往,更多跨境电商企业选择了IPO上市方式,境内或香港成为首选上市地。

中国跨境电商企业资本市场之路的重点关注问题

目前,为中国跨境电商资本市场注入活力的新面孔主要是跨境出口电商及物流服务商等相关服务提供商。就该类企业登陆资本市场,以下合规事项建议重点关注:

1.全球业务带来的多法域合规挑战

如前述,在跨境电商业务链条中,生产主体、采购及出口主体、物流企业、仓储服务商、第三方电商平台及消费者等参与主体可能位于多个国家、地区,各业务环节也将面临不同法域的监管。

全球化的业务特征直接为跨境电商企业带来了多法域下的合规挑战,相较于主要经营活动发生在境内的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必须面对更复杂、多元的监管体系。也正基于这一特点,跨境电商企业在申请上市过程中,为说明其境外子公司和跨境业务的合规性,通常需要聘请所涉各法域的律所进行相应核查并发表意见。尤其对于后文将分析的税务合规、海关监管、外汇收支合规及转移定价安排等问题,可能同时涉及境内外多法域的规则及监管,需予以特别关注。

2.复合业务的多资质要求

对跨境电商行业而言,其境内外生产经营活动均需根据当地规定相应取得资质、许可及认证,较常涉及的业务资质包括:

(1)从事产品进出口活动所需的资质许可


(2)境内外物流活动所需的资质许可

如跨境电商企业存在自营物流,则其还应持有从事物流活动相关的资质许可。根据其运输方式及运输业务特点,可能包括《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等;如跨境电商企业系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完成货物运输,则受托的物流企业亦应具备相应资质。此外,在国际物流活动中,因涉及事项繁杂、环节多,部分发货人还可能委托货运代理企业对具体运输事务进行安排,则作为受托方货运代理企业应当系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在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3)境内外生产销售活动涉及的资质、许可及认证

对于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视其具体适用情况,跨境电商企业应按相关法规取得所需的资质、许可及认证。需强调的是,由于跨境电商企业产品出口至世界各国家或地区,不同地区对于同一产品适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产品注册证书可能不同,市场准入要求和行业规范可能存在差异,跨境电商企业应格外注意出口产品在当地的合规性,避免因不符合当地的相关标准或规范而被当地政府机关或行业协会处以处罚或提起诉讼。

(4)从事线上交易活动涉及的资质许可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交易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视其具体业务情况,可能涉及电子商务行业中常见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等资质:

a.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牌照)。

·运营第三方平台:对于跨境电商平台而言,其为卖家企业提供平台服务,则通常需取得ICP牌照。但如平台运营主体为境外主体、且服务器搭建在境外,则不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情形,而不涉及ICP牌照问题,但应符合运营主体及服务器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及取得相关规定所要求的资质(如有)。

·通过自建独立站进行销售:如跨境电商卖家自建独立站,通过自有网络平台销售自有商品,则其线上销售行为属于线下销售的延伸,不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无需取得ICP牌照。但应注意的是,如独立站为其他卖家提供了平台服务,该独立站已具有了第三方平台性质,则应按前文“运营第三方平台”处理。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如跨境电商卖家并未自建独立站,而是通过入驻第三方平台开设店铺进行商品销售,其亦无需取得ICP牌照。

b.支付业务许可证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2],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第三方支付牌照),成为支付机构。

·运营第三方平台:对于跨境电商平台,如其平台仅存在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交易结算方式,则通常不涉及跨境电商企业自身的第三方支付牌照问题;反之,如其为平台的卖家、消费者提供了第三方支付服务,则其通常应当取得该牌照,除非提供该服务的主体位于境外(但亦应符合相关境外法律规定)。

·通过自建独立站进行销售:对于自建独立站的跨境电商卖家,如其为消费者提供储值服务,即消费者在独立站上储值后,以储值卡内余额采购独立站内的自营商品。该等储值服务不属于第三方支付服务,无需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但企业应当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单用途商业服务卡发卡企业备案登记证。应注意的是,在独立站为其他卖家提供平台服务,即兼具第三方平台性质的情形下,如储值卡可购买站内的其他卖家商品,则将被视为第三方支付服务,应按上文“运营第三方平台”的相关分析处理。

3.跨境贸易特色的专项问题及风险

(1)税务合规事宜

跨境电商交易涉及的主要税项包括:①因境内企业确认收入产生的境内企业所得税;②境内企业因销售货物需缴纳的增值税(及于商品出口时办理增值税“免、退”手续);③因境外子公司发生销售收入产生的所得税;④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销售货物给当地消费者,根据销售地要求需缴纳的间接税,如美国的销售税、日本的消费税、欧盟地区的增值税等。

因跨境电商企业的涉税行为多样、税务问题复杂,在申请上市过程中,税务合规证明、律所法律意见书通常为必备文件,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还需由中介机构实地走访当地税务机关,并可能需就部分事宜出具专项备忘录。以境外间接税为例,各国家、地区对于间接税的规定差别较大,且受电子商务行业快速发展等因素影响,近年许多国家、地区对其间接税规则进行了修改,可能导致跨境电商企业需就其间接税纳税情况进行调整。在该情况下,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及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按要求调整,同时也建议取得律师或税务师的专业意见以确认合规情况。

(2)海关监管合规事宜

跨境贸易的另一合规要点是商品进出口涉及的海关监管要求。跨境销售的商品装船出境前需按我国海关管理制度办理报关手续,到达目的港入境时亦需按当地制度办理清关手续。

就出境报关端而言,鉴于跨境电商货物出境具有多品类、高频次、小批量等特点,《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等规定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了比一般贸易模式(0110代码)更为便捷的出口报关模式,即“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及“1210特殊区域出口”模式。跨境电商企业可根据其销售方式、货物流转路径及出口报关主体所在地等实际情况选取报关模式、确定报关主体,并依法向海关提交报关单等通关材料。就入境清关端而言,跨境电商企业需根据目的地国家、地区的相关政策,由当地子公司或委托第三方作为清关主体,按要求办理清关手续并缴纳关税。

(3)贸易摩擦对外销的影响

跨境电商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绝大多数来自境外销售,在国际贸易摩擦不断、中美贸易战长期化的背景下,产品价格、产品销量、销售模式、业务增量所受到或可能受到贸易摩擦的影响亦为上市审核常关注的问题。

以中美贸易战为例,2018年6月美国发布第一批5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清单,此后又于同年7月及2019年8月分别扩大加征关税商品范围到2000亿美元清单、3000亿美元清单,对我国电信设备、3C产品、农产品、轻工业产品等商品的出口产生巨大影响。尽管经过多轮谈判,中美贸易战目前已趋于缓和,部分产品关税有所下降,但仍对相关产品的境外销售产生重要影响。企业在上市审核中需结合主要产品类型、主要出口国的贸易政策、境外收入地区分布情况等,分析说明贸易摩擦是否对企业业务产生较大影响,并视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贸易摩擦的相关风险。

4.跨境收付相关的合规要点

(1)外汇合规事宜

跨境电商企业的跨境销售日常业务活动涉及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结汇事项。如前文业务模式图所示,境内子公司采购货物后将其集中出口销售给境外子公司,该境内子公司作为货物出口主体,需就其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办理货物贸易收汇结汇手续。办理货物贸易结汇的子公司应当先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并依法在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资质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办理出口收汇及结算手续。

此外,部分境内子公司为境外子公司提供线上店铺运营管理服务并因此形成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提供相关服务的境内子公司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等相关规定依法在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资质的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除通过银行办理货物贸易结汇或服务贸易结汇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等相关规定,跨境电商企业亦可通过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具有外汇业务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收结汇手续。

(2)转移定价安排

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常用的国际资金调度管理方式。就跨境电商行业而言,境内公司通常将其在境内生产、采购的商品集中出售给一家境外子公司,再根据境外各地市场需求,销售给各地中转子公司或直接销售给终端用户,前述销售流转过程中通常存在转移定价情形。

由于转移定价的双方均为跨境电商企业内部子公司,交易定价并非通过市场竞争形成,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将转移定价安排作为其逃避税收监管、不合理转移利润的手段,是否因此面临税务处罚风险即成为监管重点关注事项之一。IPO过程中,需要对跨境电商企业转移定价中的定价政策、利润分配情况、相关主体的职能及风险定位等进行详细核查。转移定价的核心合规问题体现在两方面:

a.转移定价政策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往来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应当按照与非关联企业之间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确定在关联往来中的交易条件(如定价、利润等)。如企业违反独立交易原则发生往来,因此减少其应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合理对企业应税所得进行调整。

在跨境电商的销售流转链中,中国境内公司与其中国境外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应当符合上述法规相关规定,其定价政策如果违反独立交易原则,则可能被税收监管机构认定为规避税收、存在构成税收违法违规的风险。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外主体之间的定价转移,亦应当符合当地关于转移定价的税收政策及实践。

此外,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转移定价如实进行关联申报,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提交税务主管机关进行审查、备案。

b.转移定价安排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跨境电商企业转移定价的另一核查要点是该等安排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具体来说,在判断时,需将各主体所参与的交易节点延伸至整个交易链条整体来分析,梳理该过程中各主体执行的功能、承担的经济风险及创造的价值大小,据此明确各主体在交易链条中的价值贡献程度。如各主体享受的利润水平与价值贡献程度具备正相关性,则通常可认为各主体间的转移定价与其价值贡献情况一致,符合商业逻辑,不存在通过定价转移调节收入、规避税收征管的情形。

基于跨境电商的行业特征,转移定价在行业中具备普遍性,通常而言,境内跨境电商企业会确定一家或几家主体承担集中采购职能,再转售给其他境外主体或直接提供给终端消费者,这一做法有利于实现货物、资金在集团内部的集中调拨、规划使用,降低管理成本,具备商业合理性。由于跨境电商企业的价值链分配主要集中在承担了运营、管理、研发设计等多项重要职能的境内企业之上,因此,相关案例中转移定价的利润分配通常亦集中于境内企业,境外子公司多数系作为仓储、客户及运输等辅助功能的功能主体,故在利润分配时也仅获得少部分。该等定价转移安排系基于跨境电商的实际商业安排作出,实践中也更容易获得税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的认同。

5.线上交易相关的突出问题

(1) “刷单”“刷评”合规风险

“刷单”通常是指以虚构的方式提高销量以及商家信誉,但无实际购买的行为,通常包括通过自身或委托第三方在线上销售平台进行寄发空包裹、虚构快递单号、利用真实快递单号等方式虚构交易、提升信誉等行为;“刷评”通常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线上销售商品或服务时编造用户评价的行为。

基于销售平台的推荐算法机制,“刷单刷评”能提升店铺产品在浏览界面的位次,增加产品及店铺的“曝光率”,增加好评数量亦能促进消费、提升销量。由于“刷单刷评”在电子商务行业中的普遍性,其往往成为监管机构在审核中的重点关注问题。对于跨境电商而言,此类行为带来的主要合规风险如下:

a. 刷单刷评产生虚假订单,存在被认定为偷税的风险

同时,由于“刷单刷评”模拟正常订单流程,并非真实交易,刷单销售金额不会反映在企业的会计账簿上,但是企业自身无法修改网购平台的销售记录,因此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平台销售数量和金额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必然会怀疑企业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进而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风险;更有甚者,如被认定为《刑法》中的偷税漏税罪,则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有部分企业为消除刷单被认定为偷税的风险,主动将虚构交易金额作为应税收入并相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此类交易一律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3]的规定,该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存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风险。

b. 违反第三方平台制度及销售地法律

跨境电商企业入驻的第三方平台通常会制定卖家行为准则,绝大多数第三方平台制度中会明确卖家不得有“操纵评论”“操纵排名”“进行虚假交易”等行为,并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处理,如扣除店铺积分、下架涉事商品甚至关闭店铺。因此,审核中通常亦会关注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存在违反第三方平台制度的销售行为,是否因此可能受到平台处理,影响其业务运营。

此外,境内电商企业在境内的“刷单刷评”行为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风险;与之类似,跨境电商企业的“刷单刷评”行为亦存在违反销售地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风险,实践中需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具体进行判断。

鉴于刷单刷评存在上述合规风险,IPO问询时通常会要求企业说明是否存在“刷单刷评”,其具体运作模式、涉及的资金循环过程、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大小、是否因此受到第三方平台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是否因此产生诉讼或纠纷。参考相关案例,跨境电商企业就其报告期内刷单刷评的解决方案通常包括:

·加强企业内控,停止刷单刷评这类不合规的营销行为(如有),制定禁止刷单刷评的相关内控制度,并确认相关制度得到落实;在日常经营中加强对发货流程的管理。对于报告期内已有刷单行为的,不确认相关订单产生的销售收入,向投资者披露真实业绩及利润情况;

·核查企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刷单刷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等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取得关于企业经营合规性的证明文件,说明企业报告期内不存重大违法违规;

·与主要合作的电商平台进行访谈、书面调查,了解企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反平台制度的行为、是否完成整改,取得电商平台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实践中,中介机构需要通过IT审计、高频客户核查、穿行测试、查阅企业内控制度、访谈主要合作的电商平台、资金流水核查等多种方式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真实、合理性进行核查,确认是否存在刷单刷评等不合规线上交易行为。

(2) 用户信息及数据安全

2021年是我国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规范的新起点,《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数据合规相关法规均于当年颁布并实施,就企业收集、储存、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等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明确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对于跨境电商而言,其在销售过程中通常可获得个人用户的姓名、收货地址、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订单信息,企业应当遵循“最小必要”“告知同意”原则,在相关法律法规搭建的合规范围内获取、使用个人信息。

此外,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更是明确建立了网络/数据安全审查制度,网络/数据安全审查包括主动申报审查及被动审查两种情形。对于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的,必须主动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这一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上市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对于跨境电商而言,如其并未设立自己的运营平台,则不属于《办法》规定的必须主动申报审查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如其设立自己的运营平台,由于其平台可能系由境外主体在境外搭建,掌握的用户个人信息亦可能主要为境外用户,此时是否属于《办法》规定的主动申报审查范围则有待讨论。目前,尚未生效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对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细化,《条例》第二条[4]明确的规范行为包括在我国境内利用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为向境内提供产品或服务之目的等情形下,在我国境外处理我国境内个人和组织数据的活动。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此处“个人信息”应指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如跨境电商掌握超过100万我国用户个人信息,无论其运营平台、运营主体在境内或境外,均属于应当主动申报审查的情形。从《数据安全法》《办法》等网络/数据安全相关法规立法目的来看,我们倾向于认为相关规则系为保护我国国家数据安全及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跨境电商的经营活动是否落入其约束范围,应根据其获取的信息内容从实质角度判断。

就其在境外的业务开展而言,许多国家及地区对于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比我们起步更早,相关规则可能也更为全面和严格,企业亦需遵守当地规则开展活动,避免因此产生处罚或纠纷。

目前,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整体趋于严格,为保证相关活动合规性,避免因此对企业资本运作产生障碍,建议企业内部应当设置保障网络安全的职能部门、建立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并在必要时尽早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完成数据合规建设。

结语

从2013年第一家跨境电商企业上市,到今天跨境电商已为我国带来近两万亿的进出口规模,这一行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桥梁,成为“中国制造”走向世界舞台的重要通道。曾经“粗放式”的经营策略或已不能为企业在这一行业长期发展带来持续动力,重视合规运营、实现精细化运作或许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更佳路径。

2021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周年,如何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是所有人共同对面的时代命题。值此背景,抓住疫情等因素对于零售行业线上化的刺激作用,借助跨境电商政策红利的东风,在保证商业发展的同时在专业中介机构的帮助下推动自身运营规范化、优质化,不仅是跨境电商企业实现资本运作、推动企业发展的选择,也是其作为“中国制造”的一员,对于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发展这一时代命题的回答。

本文主要分析了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在资本市场运作中可重点关注的合规问题,之后我们将持续关注跨境电商行业,以期为跨境电子商务生态的资本运作提供更多参考建议。